近日,安徽省地震局印发了《安徽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皖震发防(2024〕88号,以下简称《基准实施办法》),为更好理解和实施《基准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202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提出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权限,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2024年1月22日,中国地震局印发《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并要求省级地震部门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起草过程
安徽省地震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安徽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了《安徽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2024年7月25日至8月25日在局外网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各市地震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征求意见,按照有关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并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基准实施办法》经安徽省地震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0月20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基准实施办法》分为正文和附件,其中正文部分包括21条,附件部分为表格形式,包含11项具体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具体如下:
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为:编制目的和依据、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解释、适用范围、行使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至第七条主要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效力等级;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多种处罚适用问题。
第八条规定了罚款数额确定遵循的规则。
第九条规定了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关法定程序。
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规定调整适用的情形。
第十七条规定裁量权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八条规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九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二十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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