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震部门、教体局、科学技术协会、应急管理局:
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防震减灾科普工作,加强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管理,市地震局、市教体局、市科学技术协会、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宣城市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有关工作。
宣城市地震局 宣城市教育体育局 宣城市科学技术协会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11日
宣城市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重要论述,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防震减灾科普工作,依据《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管理办法(试行)》《宣城市“十四五”防震减灾规划》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宣城市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是指在全市范围内,面向社会各界选聘的,在防震减灾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科学传播能力、热爱科普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宣城市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管理坚持“面向社会、立足需求、结构合理、动态调整”的原则,重点从地震系统外的优秀科技工作者、高校及中小学教师、科普讲解员、防震减灾助理员、科普志愿者等群体中进行选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宣城市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宣城市地震局会同宣城市教体局、宣城市科学技术协会、宣城市应急管理局统筹指导全市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宣城市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宣城市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评审、认定和考核工作;
(三)组织开展宣城市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交流、培训等工作;
(四)指导各县市区地震部门、教体局、科学技术协会和应急管理局开展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申报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地震部门、教体局、科学技术协会和应急管理局负责本地区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 报
第七条 申报宣城市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严谨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科学学风;
(二)在防震减灾领域、科学教育、科学传播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原则上需具备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学术水平或专业技能得到广泛认可;
(三)热爱防震减灾科普工作,能够正确把握防震减灾科普工作原则和方向,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了解宣城市防震减灾科普工作发展动态;
(四)在科普创作、科普活动、科学传播等方面经验丰富,效果明显;
(五)具有较好的科普宣讲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结合本职工作引领带动社会公众广泛参与防震减灾科普活动。
第八条 在中国地震局、安徽省地震局认定的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中,承担防震减灾科普工作的教师,可优先申报宣城市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公布申报条件、推荐程序等;
(二)申报推荐。各县市区地震部门、教体局、科学技术协会和应急管理局等经广泛征集、审核筛选后,组织填写报送《宣城市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申报表》(见附件)。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条 宣城市地震局会同宣城市教体局、宣城市科学技术协会、宣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认定建议。
第十一条 宣城市地震局会同宣城市教体局、宣城市科学技术协会、宣城市应急管理局向通过认定的人员授予“宣城市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称号,颁发“宣城市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聘书,通过宣城市地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宣城市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受邀参加重要防震减灾科普活动、培训与交流、评审与论证等工作;
(二)优先受邀参加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及融媒体科普宣传等活动;
(三)优先推荐参加科普项目申报和有关评比表彰等;
(四)在聘期内开展防震减灾公益科普活动时,使用宣城市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名义进行宣传和介绍。
第十三条 宣城市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基于防震减灾学科前沿、宣城市防震减灾重大项目等,开展科普创作和科普宣传;
(二)在全国防灾减灾日等重点时段,开展创新性、示范性防震减灾科普活动;
(三)在地震事件发生后,开展应急科普工作,主动传播相关科学知识;
(四)参与防震减灾科普培训、教材编写等工作;
(五)自觉维护宣城市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名誉,不以宣城市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的身份谋取非法利益或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六)承担宣城市地震局、宣城市教体局、宣城市科学技术协会、宣城市应急管理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宣城市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每年评聘一次,聘期为五年。聘期满后,由宣城市地震局会同宣城市教体局、宣城市科学技术协会、宣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复审,复审通过且愿意续聘的,继续聘任;复审未获通过或不愿意续聘的,终止聘任。
第十五条 宣城市地震局会同宣城市教体局、宣城市科学技术协会、宣城市应急管理局适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给予表彰,并通过学习交流、座谈研讨等方式,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第十六条 宣城市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称号,终止聘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意识形态要求的;
(二)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连续两年未开展科学传播工作的;
(五)以宣城市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名义开展非公益性活动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宣城市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申报表
附件
宣城市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申报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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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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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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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展的主要科普活动和相关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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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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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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