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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7004862874262/202106-00018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市地震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它
名称: 党组书记、局长陆永梅解读《震时紧急处置》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6-15
党组书记、局长陆永梅解读《震时紧急处置》
发布时间:2021-06-15 14:4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市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市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由省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根据需要,报请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根据需要,报请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省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视情对受灾县(市、区)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见表1。

表1 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级别

响应级别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Ⅰ级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重大地震灾害

Ⅱ级

较大地震灾害

Ⅲ级

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一般地震灾害

Ⅳ级

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经初判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应急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I级或Ⅱ级响应

     1  先期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类专业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灾情调查核实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灾区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2  指挥协调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成立并派出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2)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矿山和危化品救护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驻宣部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被困群众。

     (3)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组织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4)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交通、水利、市政、通信、广播电视、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5)指挥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救援行动,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

     (6)指挥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8)组织非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

     (9)统一发布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10)加强涉外事务协调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境外人员;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按程序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收和管理。

     (11)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视需要请求支援;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工作。

     (12)其他重要事项。

     3  应急处置

     市指挥部各工作组、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本组高效有序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指挥部。

     (1)搜救人员。宣城军分区、市公安局、武警宣城市支队、市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组织驻宣部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矿山和危化品救护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搜救被压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市卫计委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市经信委、市卫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

     (3)安置受灾群众。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居住等问题。在受灾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市经信委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组织企业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市教体局指导受灾地区适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4)抢修基础设施。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宣城火车站等有关部门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市住建委、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铁塔公司、市文广新局、市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组织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市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及时研判灾区震情形势。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市环保局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市水务局、市国土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市住建委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损毁的建筑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构)筑物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7)维护社会治安。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武警宣城市支队等有关部门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戒毒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优先保障抗震救灾车辆通行。

     (8)开展社会动员。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管理;及时开通应急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视情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必要时,市指挥部组织非灾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9)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市民政局、市地震局、市住建委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市地震局配合省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并会同民政、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具体工作。

     级响应

     1  先期处置

     灾区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灾情调查核实、应急恢复等处置工作;迅速了解灾情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视情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导下,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应急处置

     市指挥部视情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快速了解、收集和上报本行业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

     (2)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监视震情发展,指导余震防范工作。

     (3)派遣市相关专业抢险救援队参与应急救援。

     (4)组织有关部门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5)派出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保障、医疗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相关工作队伍,指导、支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协调解决其他事项。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指挥部部署,支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级响应

     1  先期处置

     灾区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组织开展灾情统计上报、医疗救治、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在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导下,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机构视情对受灾县(市、区)进行支援,派出工作队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2  应急处置

     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支援,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信息发布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地震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发布震情,4小时内发布初步灾情、震情趋势判断意见以及抗震救灾情况,适时开展后续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础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认真总结地震应对工作,向市指挥部提交地震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市指挥部汇总后上报省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一般地震灾害由市指挥部视灾情状况决定是否上报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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